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8572号
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雁密路97号院2号1层101等4套(3号楼1至5层10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275983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合一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路2号院1号楼10层10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O1L84T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力德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一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百科力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兼被告合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科力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合一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合一公司返还原告租金8212.5元及支付违约金49275元;3.请求判令被告合一公司返还原告一台10**c放映机设备(序列号:×××);4.请求判令被告合一公司赔偿原告设备损失11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合一公司支付原告移库损失70067.4元(详见明细清单);6.请求判令被告***对第2项-第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2日,原、被告合一公司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火车站仓库2号库占地面积2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场地转租租赁给原告仓储使用,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限一年,租赁费98550元/年,2022年4月29日及2022年9月14日分别支付租金492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告***支付租金49275元。2022年7月21日,库房办公室下发《限期搬离通知书》:案涉房屋要进行拆除,自2022年7月21日所有货物只出不进,要求所有租户2022年7月30日前腾空库房,搬离后退还未到期租金。案涉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2022年7月26日,被告合一公司要求单方变更合同,双方就变更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合一公司应退还原告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因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对案涉库房存储的设备紧急进行搬迁。另,原告承租期间,被告***有管理仓库及原告存储货物、设备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合一公司管理期间,多次导致原告设备被水泡,致使原告设备损失11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被告合一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不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以原告应支付下半年租金为由违法留置原告一台10**c放映机设备(序列号:×××),价值5万元。被告合一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被告合一公司自然人股东,合同履行中,被告***收取租金,与被告合一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第1项诉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同意第3项诉求,可以向原告返还1000C放映机一台;对原告诉求的第2项,同意返还原告租金8212.5元,但是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对于其他第4、5、6、7项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认为法庭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基本事实。2022年4月22日《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订立后,原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其仓储设备进入库房。但是只过了几个月,7月15日至7月26日我以微信形式3次通知对方库房要拆迁,电话通知的不算在内,也看过很多库房并通知原告一起看看几个库房,7月21日仓库房屋的业主发出了《限期搬离通知书》,称由于政府建设的需要,必须拆除仓库房屋,要求仓储人7月底腾空库房。由于被告方出租的仓库是从业主处租来的,被告方也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只能通知原告腾空库房。被告为了能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合同,给原告找了其他的库房让原告使用,新库房距离原库房大约100米左右,7月26日原告问我是不是搬得差不多了,我说其他两家已搬完,您家还有一些,并通知我过二天过来看看库房,约7月27日还是28日原告来库房,我问库房可以吗,答:还可以,我说那我就和房东签协议了,原告没有回答。7月31号和现在库房房东签订协议,8月5号原告通知我要搬家,而是腾出库房后将仓储物运到了***市,造成了更多的运输费用。另外,原仓库里有货架和托盘,是原告自己将仓储物放在了地面上,由于仓库业主的原因而造成地面有水,那一片库房那天都进水了,所以,即使有损失也不是被告的责任。况且实际原告并没有财产损失。2.具体理由。2.1《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的终止履行的原因是业主依据国家建设需要而进行拆迁所致,并非被告不履行合同,而是被告也无法履行,国家建设需要拆房是被告方无法控制的事情,所以只能解除合同的履行。被告可以向原告退回未到期的租金,因被告方并没有违约,故没有违约责任,且移库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用支付。2.2库房地面有水,被告并无责任,有责任的是原告自己将货物放在地面,没有放在货架或托盘上。同时是业主提供的库房出现漏水问题,是业主的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涉水不一定有损失,没有经济损失哪来的赔偿。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没有就自己物品涉水损失情况提交相关的必要证据,没有证据就是没有损失。而且,为什么要把好的板子放在地上,坏的板子倒是放在货架上,而其他两家的货物都没有损失(要么在货架上,要么在托盘上),所以原告的此项诉求应当被驳回。2.3原告移库将仓储物品搬到了***,路途遥远,属长途货运,费用必然较贵。而这些较贵的费用并不是移库北京其他地点的必要费用,是不合理的。现在原告也没有提交相应合理损失的必要证据,所以此项不应当赔偿。2.4基于以上理由,原告诉求的第6项、第7项均应当给予驳回。2.5被告合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在承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除非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现在原告诉求第6项将合一公司股东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被告方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大都没有依据,有些是原告自己的责任,被告没有责任,被告方不应当赔偿,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百科力德公司提交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仓库物资交接明细表、限期搬离通知书、照片,合一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出租人为***等二人、承租人为***,出租人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火车站库房租赁给***使用,面积为23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0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称其与***系合伙关系,其使用***租赁房屋面积中的500平米,其将这500平米中的225平米租赁给百科力德公司使用。经询问,***表示涉诉土地为建设用地,房屋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房产证,但关于土地性质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2022年4月22日,合一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百科力德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将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火车站仓库2号库占地面积2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场地转租租赁给乙方仓储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22年4月24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年租金费98500元。合同期内产生的税费及物业费含在年租赁费内,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付款周期:乙方每年分2次支付(2022年4月29日及2022年9月14日分别支付人民币49275元房屋租金。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乙方支付半年房屋租金。甲方有以下任何情形视为违约,按年租金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2、因原租赁合同禁止转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合同期间,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致使乙方不能继续使用的,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4、房屋被征用或拆迁的,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5、办公室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6、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乙方使用期间被处分的,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7、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导致乙方无法经营或对乙方经营产生影响的,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百科力德公司2022年4月27日支付租金49275元。
***称于2022年7月15日开始通知原告涉诉库房要拆迁。2022年7月21日,库房办公室贴出《限期搬离通知书》,内容为:“各位租户您们好: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总体规划,积极配合铁路及当地政府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拆除进展、自2022年7月21号所有货物只出不进、合理安排积极推动搬家进度至2022年7月30日前腾空库房、若过期未搬除的视为放弃一切后果自负。搬完后未到期租金到办公室领取、同时也给您们带来不便请多多理解!**配合。”***表示其知晓库房要被拆迁就给原告找了另外一个库,百科力德公司口头表示可以,因为搬离有期限,故其在7月25、26日左右将原告物品全部搬至新库房中,百科力德公司在7月28、29日左右到库房中查看,并未表态,其就在7月31日与新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直至2022年8月5日百科力德公司才告诉其不继续租赁了,在2022年8月12、13日百科力德公司将全部物品搬离库房。对此百科力德公司表示被告未经其同意将物品全部搬至新库房,当时看到新库房非常简易,担心消防、防水不达标,不想租,故明确表示要搬走。8月4日开始准备搬家,8月12、13日搬了两天。
百科力德公司称2022年6月13、14日左右,下大雨库房被泡,其主板损失11万元,就此提交了照片、微信记录予以证实。2022年6月13日、14日原告问被告:“**,昨天晚上的情况能给我说一下吗?”***回:“***,前天晚上这边大暴雨,外面的水倒灌进来的导致的排水都来不及,宿舍的**村村口都被淹了”。原告:“最近预报报道雨水确实特别多咱库房的排水也太不好了吧?”***:“前天晚上暴雨太大了,之前二天暴雨都没有问题,前天那个大暴雨太特殊了,下的太密集”。原告:“是这样,我看了下照片和视频对我们库存设备确实影响不小,现在辉辉他们在库房看设备损坏情况,回头统计好我发给您?”2022年7月4日原告:“**在吗,工程师基本设备都测试完了统计了一下损坏设备,我发您。”后原告将库房浸水设备损坏统计表发给***,显示共计7项,损坏备注为证书丢失、鼠标不动、无法开机。金额共计1万元。***回复“我知道了”。原告:“还有设备因潮湿问题不知道会不会有隐患这个就后面再说了目前检测出来的就是上面表里的这些”。***:“我也和您说吧,库房还会进水啊”。原告:“您看下,如果有问题我们再沟通没问题的话,看看下一步咱们怎么处理?”***:“您那边有什么处理方式”。原告:“我们这边肯定是希望能照价赔偿的”。***“那您看一下合同吧”。原告:“合同上就是写着按照物品价值赔偿的”。原告:“还是会浸水有防水措施吗?”***:“照价赔偿是丢失,运输损坏”。经询问,原告表示不是当着被告的面进行的检测,除了微信记录,无法提供检测设备存在问题的报告或证据,损失单中物品价值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原告提交了迁库凭证用以证实因被告违约,原告迁库产生的损失为70067.4元,包括***库房装修定金、装修费、装修设备、设备搬运费等。被告认为并非必要费用,不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合一公司的库房用于仓储使用,原告向合一公司支付租金,双方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系仓储合同关系,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如在租赁合同关系以外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可另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合一公司将库房出租给原告,但该库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一公司对原告主张的退还租金8212.5元及返还一台10**c放映机设备(序列号:×××)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原告依据合同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设备损失11万元,根据查明的情况可知,2022年6月13日暴雨后雨水倒灌至库房将原告物品浸泡,双方认可当时有主板放置在地面,被告称已及时将主板搬至货架或托盘上,但未就此进行举证,原告称在事后自行进行了检查,但并未通知被告参与或确认检测结果,仅将损失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亦未附有检测报告或损失金额的相关证据,被告收到微信时当即提出异议,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损失存在及损失金额的合理性,且2022年6月正值北京雨季,当日更是出现暴雨,原告将自称的贵重物品放置地面,未能妥善保管其物品,即使存在损坏原告亦有较大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设备损失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移库损失,对于其中支付主体为百科力德公司搬运货物支付的快递、物流费用,本院根据搬家时间、距离予以确定,原告主张***库房装修相关费用、购买软件费用系原告自行生产经营所需,并非因本案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合一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收取租金,现***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合一公司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一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合一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租金8212.5元;
三、被告北京合一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1000c放映机设备(序列号:×××)一台;
四、被告北京合一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移库损失22300.24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至四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66元,由原告北京百科力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19.3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合一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2.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