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7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民初103号
原告: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孙庄路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子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娅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166号百祥商务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邱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文,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3072元,由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子平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邓 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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