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3民初13736号 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路89号1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7月,为方便被告招待客户,被告要求在原告处挂账消费,被告人员消费如下:客房消费118227元、中餐消费3459元、皇朝会消费33529元,合计155215元。上述费用由被告股东***及其财务**在消费单上签名确认。消费后,2020年8月2日原告将相应的消费明细及结算单交给被告,由被告财务**在《结算单》签字并盖被告公章确认。现上述消费支付期限早已到期,被告仅支付了7000元消费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剩余消费款148215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上述消费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未付消费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消费挂账款14821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8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为1034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支付了押金10000元,应当在消费款中予以扣减;2、因受疫情影响,被告没有钱支付,不是恶意拖欠,故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新都会酒店2019年度商务协议》,由被告在原告处挂账消费,被告于当日支付押金10000元。 2020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的客房消费118227元、中餐厅消费3459元、皇朝会消费33529元,合计155215元。2020年8月2日,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在《结算单》***确认。 原告提交了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的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微信告知***2020年7月份消费共155215元,***回复“知道了”。 原告提交了民生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被告于2021年8月13日支付了5000元,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了2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算单》、《新都会酒店2019年度商务协议》、住宿登记表、消费小票、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邮单、快递信息查询单、押金单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在原告处挂账消费的金额合计155215元,有住宿登记表、消费小票及《结算单》佐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于2021年8月13日支付了5000元,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了2000元,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故此,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消费款148215元。鉴于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了押金10000元,原告也同意进行抵扣,故此,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消费款138215元。 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于2020年8月2日进行了对账,原告诉请从2020年8月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损失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1382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821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13元,由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06元,被告东莞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3元。原告东莞新都会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 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陈绮华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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