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1163号
申请人:山东锦德恒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EQ86M70。驻所地山东省**市东丽花园5号楼114门头房。
法定代表人姚天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P30LU0T。驻所地山东省**市中心店镇前南宫村东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06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德恒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锦德恒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9245.77元及利息,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没有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网上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祝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线下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祝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询、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祝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祝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在外地不能到庭,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1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