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172号
原告: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永在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郑添祥。
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蓝照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威珊
代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