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05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172号

原告: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永在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郑添祥。

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蓝照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威珊

代书记员 张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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