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位于芦溪乡查湾村尚田组外包的混凝土拌合站厂界外小溪内堆放污泥,致使小溪内污泥产生的污水排入罗村河道,造成河水浑浊,水质受到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被责令改正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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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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