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1号楼30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28182672。
法定代表人:孙胜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昊昶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五井镇下五井东村以东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494270368M。
法定代表人:林者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昊昶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21)皖0811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付清了货款668000元,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11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光 彩
审判员 李元超审判员姚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