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某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某某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23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54号

申请人:淮北市**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乾隆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U7B97B(1-1)。

法定代表人:田宇

被申请人:***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5号帝景翰园13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717881885。

法定代表人:马练习

申请人淮北市**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惠黎支行、账号:34×××82)。该申请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锌钢护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惠黎支行、账号:34×××82),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锌钢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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