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鹤,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花,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遥观镇长虹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时代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遥观镇前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袁祥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遥观镇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甜甜,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金时代灯饰有限公司、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分行向被执行人江苏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借款项人民币7000万元,该借款中部分金额由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时代灯饰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登记的常州市××镇××路的房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武国用(2014)第xx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2844.3万元。另查明,2015年2月6日、2016年11月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分行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此,本院依法立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防止当事人损失的扩大。
执行中,本院委托的常州鲲鹏土地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常鲲2018(估)字第F09号、常鲲房估(2018)第F09号估价报告确定:在估价时点,常州市金时代灯饰有限公司名下常州市××镇××路的房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武国用(2014)第xx号】及该土地上附着的无证房产及构筑物总价值为17456.1万元。本院已依法将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双方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时代灯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遥观镇长虹路的房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武国用(2014)第xx号】及该土地上附着的无证房产及构筑物等(拍卖财产参见上述二份估价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荣
审判员 王碧野
审判员 陈如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