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粥店亨泰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阳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26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64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亨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六郎坟社区。
被保全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康诗丹郡B区14号楼105-106号。
被保全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阳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微山湖大道星月城小区4号楼3单元302室。
被保全人:赵慎浩,男,1979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保全人:韩豹,男,1991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保全人:赵林,男,199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泰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阳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阳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赵慎浩、韩豹、赵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向敏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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