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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佳稼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85803-7。
法定代表人杜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冯宇,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太仓市佳稼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佳稼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553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53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佳稼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737.8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件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月10日、2018年4月9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E×××××的小型汽车一辆(未查扣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其余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3、2018年5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情况,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4、2018年5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7737.8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E×××××的小型汽车一辆(未查扣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