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通山商贸有限公司与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31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360号
原告:重庆天通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44号西站机电市场平街负一层B2-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YHU7Q。
法定代表人:吴晓萍。
被告: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管理处原羽绒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1097818W。
法定代表人:向浩。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重庆天通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天通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通山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通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8元,由原告重庆天通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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