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黔03民终2703号
上诉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世源第一分公司)、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博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观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遵义博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34万元(已扣除应由遵义博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税费166万元),限在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余款334万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如任意一期逾期,则按全案634万元申请执行。
二、本案纠纷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720元,减半收取39360元,合计78720元,由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袁晶晶
法官助理张辉云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