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71民初23889号
原告:广州市海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桂花路5号901、902、903房(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7440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广州市海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盾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海盾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36871.4元;2.原告海盾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4068.62元;3.原告海盾公司无需向被告***退还***定费23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系海盾公司的员工。海盾公司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已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退一万讲,即便双方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的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定费应由***承担。另外海盾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海盾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字[2017]1763号仲裁裁决,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2015年11月1日的合同***没有签订,海盾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给***,由于海盾公司在仲裁时提交了2015年11月1日的合同,但***提出鉴定,鉴定结论该合同不是***签的,所以海盾公司应承担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为海盾公司员工,工作地点在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大道6号永旺时代店,负责室内的保安工作。***于2017年4月15日因个人原因口头申请离职。***与海盾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510元/月,其他补贴按公司规定的标准1490元/月发放,补贴包括食宿补贴;工资总额为每月3000元,含社保综合补贴500元,不包吃住,8小时工作制,每月休4天……
***主张其于2015年11月2日入职海盾公司,但2017年1月1日前海盾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871.4元。海盾公司不确认***的主张,并称***于2015年10月21日入职,且双方已经签订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佐证。经查,员工入职登记表反映***于2015年10月21日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主要载明:***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550元/月,其他补贴按公司规定的标准1350元/月发放,补贴包括食宿补贴,工资总额为每月2900元(含社保综合补贴500元)包住不包吃,8小时工作制,每月休4天。***确认员工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但不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经查,***于劳动仲裁期间申请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鉴定笔迹鉴定,经广东省宏力法医***定所司出具的《***定意见书》(粤宏司鉴所[2017]**字第023号认定劳动合同落款乙方(签名)处“***”签名与***提交的指定样本上的“***”签订不是同一人所写。***垫付鉴定费2300元。
海盾公司主张其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海盾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社保补贴以及工作满一年的年休假补贴费用,并提交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明细表佐证。经查,工资明细表显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550元+社保补贴500元+固定加班665元+年假补贴185元,以及其他工资组成。***确认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并确认顶班就是加班。
另查,***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正常出勤共3622.5小时,加班工时共369小时,法定节假日出勤共13天,其中2016年2月出勤186.5小时,2017年4月出勤108小时,其他月份均为全勤;工资表显示***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实发工资共58299.8元,其中顶班工资共5066.4元,除顶班工资外的其他实发工资共53233.4元(58299.8元-5066.4元),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实发工资分别为3677元、3503元、3388元、3033.7元、3050元、3325元,其中顶班费合计1777.2元,2016年5月五一加班150元。
再查,***于2017年5月8日诉至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会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案件。***请求裁决海盾公司向***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871.4元、2016年的高温补贴750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977元、2016年和2017年期间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未休加班的要求赔偿3倍的工资差额3736.36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平时加班要求赔偿1.5倍的工资差额3405.5元。该会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1763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海盾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36871.4元、加班工资共14068.62元;二、退还***定费2300元;三、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海盾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主张驳回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分析如下:
关于***入职时间问题。***主张2015年11月2日入职海盾公司,虽然海盾公司称***于2015年10月21日入职,并提交入职登记表佐证,但入职登记表只显示了填表时间,未能显示入职时间,海盾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的主张,认定***于2015年11月2日入职。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因工资明细表显示***的工
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50元+社保补贴500元+固定加班665元+年假补贴185元,但基本工资(或底薪)是固定工资时间内的所给付的报酬,并非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而***确认工资明细表,故本院视为***同意用人单位的工资计算方式,至于***的加班工资是否足额的问题,经本院按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出勤时间及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应发工资为43776.98元{(1510元÷21.75天÷8小时)×[8小时×21.75天×17个月+108小时+369小时×150%+(3622.5小时-8小时×21.75天×17个月-108小时)×200%+8小时×13天×300%]},而工资表显示海盾公司已支付***除顶班工资外的其他实发工资共53233.4元,高于本院认定的应发工资,故本院认定海盾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加班(含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主张其于2015年11月2日入职海盾公司,但海盾公司未与***签订2017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虽然海盾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拟证明其与***已经签订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经广东省宏力法医***定所认定劳动合同落款乙方(签名)处“***”签名与***提交的指定样本上的“***”签订不是同一人所写,海盾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的主张,认定海盾公司未与***签订2017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鉴于***于2015年11月2日入职,于2017年5月8日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结合***的工资情况,海盾公司应支付***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030.28元[(3677元-150元)÷31天×(31天-7天)+3503元+3388元+3033.7元+3050元+3325元元]。
关于鉴定费问题。因***垫付鉴定费2300元,且经广东省宏力法医***定所司出具的《***定意见书》认定海盾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乙方(签名)处“***”签名与***提交的指定样本上的“***”签订不是同一人所写,故鉴定费应由海盾公司承担,海盾公司应支付***鉴定费23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海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030.28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21330.28元;
二、原告广州市海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4068.62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证据目录清单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件:证据目录清单
证据目录清单
广州市海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2.送达回证;3.员工入职登记表;4.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5.劳动合同;6.银行交易明细;7.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8.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份工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