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02民初1073号
原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天成银座1338)。
法定代表人刘栋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廷娇,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鑫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北大街北城壕西头2组团2-1号办公楼7层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鑫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1533.5元,由原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全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