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9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被执行人: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窦伯祥。
被执行人:孟宏祥,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孟宏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孟宏祥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孟宏祥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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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计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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