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98、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凤梓皇城一楼房屋X101。
法定代表人:李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贇,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338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贇、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470、22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广告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的诉请事由,本两案系当事人在履行《创维酷开OTT广告发布及结算项目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该协议约定了管辖条款,故本两案应对该管辖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两案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的协议编号为CC2019111408、CC2019122710的《创维酷开OTT广告发布及结算项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第九条第四款载明了合同签订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上述约定的管辖法院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管辖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