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凌云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德馨同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4008号

原告:深圳市**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智园C区2号楼11层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70570B。

法定代表人:娆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单元10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9031472N。

法定代表人:张永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同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共计56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10519003900817005293《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等额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北京**同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65000.00元的财产;

二、在前项财产保全期间,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本次保全提供等额信用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顿萍

深圳市凌云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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