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2723民初4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代春生,男,***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国凤友,男,1972年2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齐正文,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69年2页25日出生,汉族。
十一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代春生、国凤友、***、***、***、***、齐正文、***、***诉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代春生、国凤友、***、***、***、***、齐正文、***、***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春生、国凤友、***、***、***、***、齐正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8.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代春生、国凤友、***、***、***、***、齐正文、***、***负担1554.00元;退还原告***、***、代春生、国凤友、***、***、***、***、齐正文、***、***1554.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