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7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恢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河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交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847025。
法定代表人:刘忠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仓头乡孙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73559442U。
法定代表人:王占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鹏云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西路51号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03011030600。
法定代表人:王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占奇,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关于河南河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洛阳鹏云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987号、(2019)豫0185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河南河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洛阳鹏云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占奇分别在2000万、2205万2450万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洛阳鹏云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占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占奇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44街坊5幢1-2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跃龙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河南河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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