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3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民初144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农贸市场A220室。

法定代表人:李翠。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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