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执保72号
原告:郑州宝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帅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富煌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浩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宝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郑州宝沃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富煌木业有限公司160906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宝沃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富煌木业有限公司160906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水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