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868号E区。
被执行人:新疆德润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源泰五街2号314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德润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德润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5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润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85,013.56元,执行费8,25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润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德润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