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春诉上海茗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7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梦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茗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本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80号1-4号3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泽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茗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表示其与上海茗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茹萍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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