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财保152号
申请人:叶**,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明明,男,1988年2月26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拓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之窗商业广场(E地块)S2商业幢****。
法定代表人:张松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叶**与被申请人徐州拓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叶**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拓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拓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希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