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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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3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财保117号
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曹县古营集镇安仁集。
法定代表人:刘海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金民,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717。
法定代表人:徐成胜,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张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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