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93号之一
原告: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中小企业园兴工大道中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朱瑞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原告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1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9359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4359元,由原告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