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303民初4660号
原告:厦门祥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里165号701室之二,确认送达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65号7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001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新涵街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3802439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厦门祥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厦门祥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厦门祥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正在案外协商协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祥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0.8元,减半收取1775.4元,由厦门祥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