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944号
原告:上海丰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88号1幢24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83-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丰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丰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