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泰安华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民初549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玲,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华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华丰煤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李化民。
原告***与被告泰安华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士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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