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昆非执字第70—1号
申请执行人滕容,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云南红胜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高梓严,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庆英,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渝仲字第427号裁定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渝仲字第427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张浩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