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8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储卫东,总经理。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合瑶劳仲裁字第2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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