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114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习林,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航,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金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3585015。
法定代表人:舒双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忠,系该公司采购部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金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053元,减半收取12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