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732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长春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长春市吉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吉林省新型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建业大街1688号轨道客车装备产业园区建设服务中心办公楼508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吉丰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新型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