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长春市吉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1-11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732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长春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长春市吉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吉林省新型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建业大街1688号轨道客车装备产业园区建设服务中心办公楼508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吉丰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新型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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