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赋海会所、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3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935号
原告:郭某。
法定代理人:***,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英,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赋海会所,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3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6877395U。
负责人:***,经理。
被告: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49388792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恩栋,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赋海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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