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15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83714021。
法定代表人:张雱,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金沙四路以东恒大城剧场商铺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7YU823Y。
法定代表人:程茶生,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767490.89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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