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财保742号
申请人: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西溪围仔红棉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
申请人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23295.81元的财产。2019年10月9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3295.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