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8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县胜利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39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靖边县胜利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伟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9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对靖边公司公告送达的程序存在瑕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程序性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9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靖边县胜利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 治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