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9596号
申请人:南充市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四川熙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符立。
被申请人:四川永固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金圆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绵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罗。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立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熙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固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圆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绵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南充市立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熙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固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圆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绵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万元的财产。**、***自愿以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权证号:0××9)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熙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固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圆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绵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权证号:0××9)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