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张家口市欣宇达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13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79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宇达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547号,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宇达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宇达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宇达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宇达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19.3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冯志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少婷

张家口市欣宇达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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