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0087号
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郁某,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7元(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已经预交22749元),由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某某空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780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