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23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66716243P,住所地成武县德商公路东(汽车站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刘伯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履行22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78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6785元,交执行费3300元,诉讼费4702元。申请执行人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清证明,(2021)鲁1723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