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6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大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2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包头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包头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包头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50元,减半收取108025元,由上诉人包头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霍翠玲
审判员 杨志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