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7宜兴市创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3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287号
原告:宜兴市创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6475R。
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盐化工区淮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86666028W。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创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创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创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创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宜兴市创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艳雪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