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枢纽综合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高铁枢纽综合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五路236号3-4楼。
法定代表人:张培勇,乌鲁木齐高铁枢纽综合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道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枢纽综合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马道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9.4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1879.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回原告***11879.74元。
审 判 长  柯媛媛
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冬雪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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