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瀚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576号
原告: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晁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良林,上海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锐。
被告:上海瀚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告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瀚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瀚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孜
审 判 员  洪 飞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思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