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广州市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27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54号2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即珠金劳人仲案字〔2020〕433号仲裁裁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了上述申请。本院遂作出(2021)粤0404执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珠金劳人仲案字〔2020〕4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4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仲裁裁决的第二项,即: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州市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56元”。故本案依照生效的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差额23842.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730.17元(计算至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9元,以上金额合计为24841.46元。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第二项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404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代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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