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4222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源通水泥预制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JEL0F6H。
经营者:***,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潮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潮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源通水泥预制厂与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潮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源通水泥预制厂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源通水泥预制厂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源通水泥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源通水泥预制厂负担。
审 判 员 易秀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