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迈登普洁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04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民初字第0538号******
原告昆山迈登普洁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迈登普洁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山迈登普洁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既未预交诉讼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江苏迈登普洁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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