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701号
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676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248740元。现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248740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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